關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“兩方協議”的管理規定
發布時間:2018年11月06日16:27
關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“兩方協議”的管理規定
畢業生在校期間,與用人單位簽訂的“錄用意向、錄用協議、就業意向書、勞動合同”等明確雙方權力責任的“兩方協議”,一經簽訂后,再申請與新單位簽約的,須按照“畢業生就業違約管理辦法”相關規定,辦理就業違約審批手續后,才能與新單位簽約。
在學校三方協議發放前,簽訂“兩方協議”的,不再發放空白三方協議,畢業生持“兩方協議”換簽三方協議。在學校三方協議發放后,簽訂“兩方協議”的,空白三方協議由學校收回。
就業指導中心
2018-11-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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